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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1号线 (报告编号:GCJC-19-169)
更新时间:2020-04-16 

南昌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1号线

(报告编号:GCJC-19-169

建设单位名称

南昌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

联系人

邓亮

地理位置

江西省南昌市

项目名称

南昌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定期检测

项目简介

随着南昌城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区面积不断扩大、人口不断增加,加上单中心城市发展模式产生大量的向心辐射状交通流,造成中心城区交通拥堵严重,与外围片区联系不畅,“东西不通、南北不畅、越江不便”的情况严重。交通供给和服务水平直接影响着南昌市新一轮的建设发展。为摆脱目前的交通困境、防范未来的交通危机,市政府吸纳国内外大城市解决交通问题的成功经验,决心大力发展以轨道交通为骨干、以地面交通为主体的公共交通,轨道交通的研究策划问题就此提上议事日程。

2007年下半年,南昌市规划局委托上海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研究所编制《南昌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该规划最终提出了建设5条线总长约168km的远景建设目标和实施计划安排。远景线网以主城区为核心,形成网络+放射状结构,123号线形成“人”形构架,为主骨架线路,45号线连接外围组团,为辅助线路。主城区内线网密度达到0.35km/km2 200811月,受南昌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由南昌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和南昌市发改委组织,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联合上海市综合交通规划研究所,与南昌市政府各委、办、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完成了《南昌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092016)(以下简称《建设规划》,并分别于200811月、 20091月先后通过国家发改委委托中咨公司的咨询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评审,现已上报国家发改委。在《建设规划》编制的同时,20089月完成了《南昌市轨道交 12号线一期工程用地控制报告》和《南昌市轨道交通12号线一期工程沿线用地调整控制性规划》,对近期建设的两条线路用地进行了控制,并对沿线土地利用进行了大规模调整,为轨道交通的顺利实施和运营效益的发挥提供了保证。根据《建设规划》,南昌市将在2016年前先后建设1号线一期工程、2号线一期工程,总长50.6km,形成连接昌南、昌北的轨道交通“X”型主骨架,覆盖城市“人形”客流主走廊,解决跨江交通问题,缓解昌南、昌北中心区交通紧张,有机连接蛟桥、凤凰洲、红角洲、城东、城南、瑶湖等片区以及高速客运西站、南昌火车站等对外交通枢纽。

南昌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自双港大道站至奥体中心站,线路长约28.325km,均为地下线,共设地下车站23座,平均站间距 1261m。并设一场一段,即蛟桥停车场和瑶湖定修段。20089月~10月,南昌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人对1号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及相关专题研究进行招标,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参加了投标并中标。

项目负责人

曾水波

报告编制人

曾水波

现场调查人员

曾水波、周园梅、黄舒烨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邓亮

现场调查时间

2019.8.26

采样人员

曾水波、周园梅、黄舒烨

时间

2019.09.03-2019.09.06

检测人员

实验室人员

时间

2019.09.03-2019.09.06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该公司主要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噪声、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甲醛、丁酮、丙酮、氨、硫化氢、盐酸、氯、硫酸、工频电场、照度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共采样/检测136个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岗位(其中噪声13个、苯11个、甲苯11个、二甲苯11个、盐酸2个、氯2个、硫酸7个、乙酸乙酯1个、硫化氢6个、氨6个、甲醛10个、粉尘10个、照度10个、工频电场34个),本次检测结果良好,总合格率为100%.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的限值要求。

建议

1)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2)配发的个人防护用品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并进一步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建立发放标准和发放台账;定期对工人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确保岗位工人个人防护用品正确有效的佩戴,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3)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作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5)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6)根据这次检测结果表明本单位所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是行之有效的,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能得到较好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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