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 | 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 | 检测类别 | 日常检测 |
受检单位 | 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承延科技园 | 采样日期 | 2019.06.19 |
报告编制人 | 杨昇 | 报告编号 | GCJC-19-091 |
受检单位地址 | 江西省樟树市阁山镇 | 检测日期 | 2019.06.19-2019.06.21 |
采(送)样单位 | 江西赣昌评价检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
样品状态 | 吸收管和碳管两端密封、滤膜包装完整 | 样品数量 | 76件(化学有害因素) |
检测项目 | 谷物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二氧化碳、乙酸乙酯、硫化氢、氨、氢氧化钠、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噪声、照度、高温 | ||
采(送)样人 | 杨昇、朱世俊 | 收 样 人 | 黄舒烨 |
采样依据 |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 | ||
评价依据 |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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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结果评价 | 所检测点项目除粉碎车间“投料口”、“粉碎机巡检位”、“装袋位”、酿造123车间“谷壳房”、酿造127车间“谷壳房”、东站酿造三车间“谷壳房”、东站酿造七车间“谷壳房”的谷物粉尘浓度的超限倍数、粉碎车间“粉碎”的个体谷物粉尘浓度、粉碎车间“装袋位/包装”的谷物粉尘浓度的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浓度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的限值要求;粉碎车间“检曲作业点/检曲”的8小时等效声级的检测结果、粉碎车间“粉碎”的个体噪声的检测结果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限值要求。 其余各检测点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的要求。 | ||
建议 | 员工:工作时,应减少接尘/毒时间,并佩戴好正确的个人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按时按需发放正确的劳保用品。督促员工佩戴及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确保已有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处于正常状态。进行技改,增加职业病防护措施(如:增加车间通风设施、针对接尘/毒岗位增加吸尘/毒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