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有机氟化工系列产品项目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GCJC-20-069) | |||||
建设单位名称 | 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白银娟 | ||
地理位置 | 江西省九江市码头工业城(瑞昌市码头镇) | ||||
项目名称 | 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氟化氢 定期检测 | ||||
项目简介 | 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由理文(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的独资公司。位于江西省瑞昌市县码头工业城,占地面积1630亩,法人代表卫少琦,注册资本28519万元美元。 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已建设盐化工和氟化工装置及配套的公用、辅助设施。目前盐化工已建成30万吨/年烧碱(折100%),16万吨/年甲烷氯化物,氟化工已建成2.5万吨/年无水氟化氢装置(总设计能力为5万吨/年),1万吨/年二氟甲烷(R32)装置(总设计能力为2万吨/年),1万吨/年四氟乙烯装置,0.2万吨/年全氟丙烯(HFP)装置,0.335万吨/年悬浮聚四氟乙烯(PTFE)装置,0.335万吨/年分散聚四氟乙烯(PTFE)装置,残液焚烧装置,HCl吸收装置,4万吨/年氯化亚砜装置(总设计能力8万吨/年),30万吨/年27.5%过氧化氢装置(10万吨/年50%过氧化氢装置)等;配套的动力车间(循环流化床锅炉四台及配套255(75+105+75)MW汽轮发电机组),公用工程设施(包括变配电系统,循环水装置,脱盐水,空压制氮装置,污水接收处理站,消防系统,通讯,控制室,中心化验室、仓库、各类罐区),化工等多用途码头泊位2个等。 为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中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江西赣昌评价检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其年产2.5万吨氟化氢项目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年度检测与评价。 | ||||
项目负责人 | 曾水波 | 报告编制人 | 万超 | ||
现场调查人员 | 万超、刘霖琪、赵铖 |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 白银娟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0年04月06日 |
采样人员 | 万超、刘霖琪、赵铖 | 时间 | 2020年04月15日 | ||
检测人员 | 实验室人员 | 时间 | 2020年04月15日--2020年04月22日 | ||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我公司对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工作场所存在的锑及其化合物、氯化氢/盐酸、氯、二氯甲烷、乙二醇、硫酸、氢氧化钠、氟化氢、甲醇、二甲基甲酰胺、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氟化物、石蜡烟、聚四氟乙烯粉尘、氨、照度、噪声等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现场检测,共采样/检测75个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岗位,本次检测结果良好,合格率为100.0%,个体检测抽取8人次进行个体噪声检测和个体化学有害因素检测,总合格率为100%. 本次检测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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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1、配发的个人防护用品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并进一步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建立发放标准和发放台账;定期对工人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确保岗位工人个人防护用品正确有效的佩戴,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2、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作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