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中药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GCJC-20-377-1) | |||||
建设单位名称 |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谭勇明 | ||
地理位置 |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1号 | ||||
项目名称 |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中药谷)检测 | ||||
项目简介 | 公司名称: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中药谷) 投资规模:叁亿元整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788号 生产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1号 成立时间:1996年09月18日 经营范围:硬胶囊剂、原料药、糖浆剂、片剂、颗粒剂、口服液、膏滋剂的生产及销售 为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中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江西赣昌评价检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其江中药谷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年度检测与评价。 | ||||
项目负责人 | 付翀 | 报告编制人 | 付翀 | ||
现场调查人员 | 付翀、毛圣标 |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 谭勇明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0年11月25日 |
采样人员 | 付翀、毛圣标 | 时间 | 2020年11月30日 | ||
检测人员 | 实验室人员 | 时间 | 2020年11月30日-2020年12月10日 | ||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我公司对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中药谷)工作场所存在的粉尘、氢氧化钠、甲醇、乙酸乙酯、三氯甲烷、氮氧化物、锰及其化合物、氨、硫化氢、电焊弧光、噪声等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现场检测,共采样/检测96个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岗位,总合格率为85.4%。个体检测抽取1人次进行个体噪声检测,合格率为100.0% 本次检测结果表明,所检测点职业病危害因素除备料中心乳酸菌线粉碎机操作位粉碎工、消食片线筛粉机操作位筛粉工、草珊瑚线筛粉机操作位筛粉工的其他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备料中心消食片线筛粉机操作位筛粉工其他粉尘的峰接触浓度的检测结果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的要求;片剂车间2(8段小儿健胃消食片)压片机操作位压片工、片剂车间2(8段乳酸菌素片)铝塑包装机操作位铝塑工、片剂车间3(5段复方草珊瑚含片)压片机操作位压片工、6段液体制剂车间洗瓶机岗洗瓶工、备料中心消食片线粉碎机操作位粉碎工、乳酸菌线粉碎机操作位粉碎工、草珊瑚线筛粉机操作位筛粉工、多功能车间(九段)全自动胶囊充填操作位充填操作工、液体制剂车间灌装机岗灌装工、生化车间离心机操作位离心工、磨浆机操作位磨浆工噪声8h等效声级检测结果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 其余检测点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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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1.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的规定:其他粉尘的8h时间加权浓度接触限值为8mg/m3。备料中心乳酸菌线粉碎机操作位、消食片线筛粉机操作位、草珊瑚线筛粉机操作位的其他粉尘接触浓度不符合要求,应加强个体防护,并尽量减少接触时间。 2.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规定: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8h,噪声限值为85db(A)。对于噪声强度超过85db(A)的作业岗位,为避免作业人员听力受损,应加强个体防护,进入高强度噪声设备区域时正确佩戴有效的护耳用品,并尽量减少接噪时间。 3.企业应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4.根据各生产岗位作业人员实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严格按照GBZ188-2014的相关要求为岗位作业人员提供职业健康监护,确保落实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确实做好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及上报工作。 5.加强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知识及防护的培训,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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