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铜业铅锌金属有限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更新时间:2021-11-22
江西铜业铅锌金属有限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GCJC-21-162) |
建设单位名称 | 江西铜业铅锌金属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阳广彩 |
地理位置 | 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
项目名称 | 江西铜业铅锌金属有限公司定期检测 |
简介 | 名称:江西铜业铅锌金属有限公司 地点: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 投资规模:275000万元 行业分类:常用有色金属冶炼业 产品:铅锭、锌锭,副产品为硫酸、粗金、银锭、精镉、精铟及冰铜等。 为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江西铜业铅锌金属有限公司委托江西赣昌评价检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其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年度检测与评价。 |
项目负责人 | 付翀 | 报告编制人 | 付翀 |
现场调查人员 | 付翀、万超、毛圣标、张弛 |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 阳广彩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1年8月03日 |
采样人员 | 付翀、万超、毛圣标、张弛 | 时间 | 2021年08月09日-2021年08月10日 |
检测人员 | 实验室人员 | 时间 | 2021年08月09日-2021年08月16日 |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我公司对江西铜业铅锌金属有限公司工作场所存在的粉尘、铅烟、铅尘、过氧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化锌、砷及其无机化合物、砷化氢、镉及其化合物、铜烟、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氢氧化钠、碳酸钠、氟化氢、氟及其化合物、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硫酸、盐酸、硫化氢、溶剂汽油、铟及其化合物、氨、氯、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电焊弧光等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现场检测,共采样/检测225个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岗位,总合格率为95.6%,具体见表6-1;个体检测抽取22人次进行个体噪声检测、3人次进行个体粉尘(总尘)、1人次进行个体粉尘(呼尘)检测检测和6人次进行个体化学有害因素检测,总合格率为93.7%。 本次检测结果表明,所检测点除铅冶炼分厂备料工段铅精矿配料仓巡检位备料操作工铅尘(按Pb计)、CDF炉排铅口操作工铅烟(按Pb计)、CDF炉分配锅操作工铅烟(按Pb计)的峰接触浓度的检测结果、铅冶炼分厂备料工段铅精矿仓行车工铅尘(按Pb计)个体浓度检测结果及铅冶炼分厂CDF炉排铅口操作工、CDF炉出冰铜口操作工、CDF炉脱铜锅平台操作工、CDF炉立模浇铸机操作工砷及其无机化合物(按As计)的短时间接触浓度的检测结果和锌冶炼分厂锌浸出中性反应槽、锌冶炼分厂锌浸出酸性浸出槽、锌冶炼分厂镉回收浸出槽砷化氢最高溶度的检测结果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锌冶炼分厂锌粉制造操作工个体噪声检测结果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 其余各检测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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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1.针对铅冶炼分厂备料工段铅精矿配料仓巡检位铅尘(按Pb计)、CDF炉排铅口铅烟(按Pb计)、CDF炉分配锅铅烟(按Pb计)操作工的峰接触浓度、备料工段铅精矿仓行车工铅尘(按Pb计)个体浓度和CDF炉排铅口、CDF炉出冰铜口、CDF炉脱铜锅平台、CDF炉立模浇铸机操作工的砷及其无机化合物(按As计)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以及锌冶炼分厂锌浸出中性反应槽、锌冶炼分厂锌浸出酸性浸出槽、锌冶炼分厂镉回收浸出槽操作工的砷化氢最高溶度的检测结果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的要求。上述作业场所应加强通风,并严格佩戴好防护用品,且进入高浓度区作业时需有人监护。 2.针对锌冶炼分厂锌粉制造操作工个体噪声检测结果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该作业区域感应电炉、高压水泵以及风机均为高噪声设备,在进入该区域作业时,应佩戴好耳塞,且利用吸声材料或吸声结构来吸收声能,做好卫生保健和健康监护,合理的劳动休息。如发现听力异常,则到医院检查、确诊。 3、配发的个人防护用品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并进一步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建立发放标准和发放台账;定期对工人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确保岗位工人个人防护用品正确有效的佩戴,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4、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5、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作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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