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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天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年产4000吨汽车零部件生产线项目(一期)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更新时间:2020-03-30 

江西省天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年产4000吨汽车零部件生产线项目(一期)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报告编号:GCXP2019-025

建设单位名称

江西省天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联系人

谢萍

地理位置

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赤山镇

项目名称

江西省天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汽车零部件生产线项目(一期)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简介

江西省天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精密机械零件加工企业。公司主要生产铁基粉末冶金汽车滚齿链轮、齿形链轮、转子等粉末冶金配件。本项目前期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工作,南江西省天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及《江西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委托我公司对其“年产4000汽车零部件生产线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通过制定职业健康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了员工安全行为;通过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加强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等一系列措施,预防和控制了职业病的发生,从而保障了劳动者健康权益。

项目负责人

谭松

报告编制人

谭松、曾水波、姚东阳、彭少波

现场调查人员

曾水波、胡小毛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谢萍

现场调查时间

2019.07.20

采样人员

曾水波、胡小毛

时间

2019.08.13-2019.08.15

检测人员

实验室成员

时间

2019.08.13-2019.08.19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本项目主要存在石墨粉尘、铜粉尘、铜烟、镍及其化合物、噪声、高温、工频电(磁)场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本项目本次评价总共进行定点采样/检测22个点,合格点数为22个,所测各检测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

个体检测共抽取3人次进行个体噪声采样/检测,除“成型操作工”的个体噪声的检测结果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限值要求外,其余各检测对象接触噪声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共抽取6人次进行个体化学因素检测,各检测对象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的限值要求。

评价结论

与建议

结论:

本项目主要存在石墨粉尘、铜粉尘、铜烟、镍及其化合物、噪声、高温、工频电(磁)场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确定本项目属于汽车制造业中的汽车零部件及汽车配件制造,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建议:

(1)本项目噪声作业工种中“成型操作工”为Ⅰ级(轻度危害作业),即在目前的作业条件下,可能对劳动者的听力产生不良影响。应改善工作环境,降低劳动者实际接触水平,设置噪声危害及防护标识,佩戴噪声防护用品,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采取职业健康监护、定期作业场所监测等措施。

(2)职业病防护设施合理性与有效性评价

(3)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有效性及使用评价

(4)应急救援措施及其合理性与符合性评价

(5)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评价

(6)建筑卫生学及辅助用室评价

(7)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评价

(8)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分析与评价

(9)补充措施与建议

专家组评审

意见

2019.12.25江西省天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南昌市召开评审会议,会议邀请曹和赣、王建伟、吴苇3 位职业卫生专家组成评审组。专家组评审意见如下:

(一)建设项目概况清晰;

(二)《评价报告》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分析、评价正确;

(三)《评价报告》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评价正确;

(四)《评价报告》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分析、评价合理;

(五)《评价报告》对职业健康监护状况分析、评价正确;

(六)《评价报告》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进行了分析、评价;

(七)《评价报告》提出了职业病危害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

(八)评价结论正确。

《评价报告》修改意见:

(1)核实评价范围;

(2)细化防护设施的分析;

(3)评审、验收组提出的其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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