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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年县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万年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更新时间:2020-04-10 

万年县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万年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报告编号:GCKP 2019-031

建设单位名称

万年县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联系人

饶泽微

地理位置

上饶市万年县石镇凤巢工业园

项目名称

万年县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万年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项目简介

万年县现状有1座简易垃圾处理场,位于陈营镇南岗村,占地约60亩,日处理能力不到80吨,远远不能满足全县的垃圾处理的需求。因此,规划建设新的垃圾处理设施迫在眉睫。

前比较普遍的垃圾无害化处理方式有卫生填埋、堆肥、焚烧发电和综合利用,垃圾焚烧处理的优点是减量效果好,焚烧后的垃圾体积减少90%,重量减少80%,并且可以有效利用焚烧余热供暖或直接发电,从而使垃圾成为新的资源,同时实现了城市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故其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都较高。

因此,万年县提出实施万年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单位是万年县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处理规模为500t/d。

本项目建设一条500t/d垃圾焚烧处理线,包括1台500t/d国产二段式机械炉排炉、1台中温中压余热锅炉和1套12MW汽轮发电机组,并配套建设1座库容8.2万m3飞灰固化块填埋场。年发电量6730×104kWh,年上网电量5384×104kWh。本项目建设一套规模为200t/d的渗滤液处理系统,采用“预处理+UASB反应器+膜生物反应器(MBR)+纳滤(NF)+反渗透(RO)”处理工艺,渗滤液经处理后部分回用,其余接管凤巢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烟气净化采取“SNCR+半干法(Ca(OH)2)+干法(NaHCO3)+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的处理方式,烟气经处理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相关要求后,经80m高的烟囱排放;炉渣外售综合利用,飞灰在厂内经固化处理达标后送至飞灰固化块填埋场安全填埋。

项目负责人

谭松

报告编制人

谭松、杨昇、彭少波、姚东阳

现场调查人员

杨昇、赵铖、万超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饶泽微

时间

2019.10.11

采样人员

杨昇、赵铖、万超

时间

2019.10.31-2019.11.02

检测人员

实验室人员

时间

2019.10.31-2019.11.05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本项目主要存在硫化氢、氨、甲硫醇、二甲硫醚、三甲胺、甲烷和生物性病原体、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氟化氢、二噁英、矽尘、石灰石粉尘、活性炭粉尘、水泥粉尘、其他粉尘、盐酸及氯化氢、氢氧化钠、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所检测点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的要求。

评价结论

与建议

结论:

本项目主要存在硫化氢、氨、甲硫醇、二甲硫醚、三甲胺、甲烷和生物性病原体、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氟化氢、二噁英、矽尘、石灰石粉尘、活性炭粉尘、水泥粉尘、其他粉尘、盐酸及氯化氢、氢氧化钠、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规定,本项目为其他发电项目,因此确定本项目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建议:

(1)针对化学毒物危害治理的建议

(2)针对粉尘危害治理的建议

(3)针对噪声危害治理的建议

(4)针对高温危害治理的建议

(5)针对职业健康监护的建议

(6)针对外协人员管理的建议

(7)针对应急救援演练的建议

(8)针对职业卫生管理的建议

(9)持续改进性建议

(10)预防性告知建议

 

专家组评审

意见

2019年12月20日,万年县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在南昌市召开评审会议,会议邀请张陆兵、金莉、王建伟3位位职业卫生专家组成评审组。专家组评审意见如下:

(一)建设项目概况清晰;

(二)《评价报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评价全面;

(三)《评价报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和运行情况分析、评价清晰;

(四)《评价报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分析、评价正确;

(五)《评价报告》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情况分析、评价正确;

(六)《评价报告》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评价正确;

(七)《评价报告》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分析、评价合理;

(八)《评价报告》对职业健康监护状况分析、评价正确;

(九)《评价报告》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分析、评价基本正确;

(十)《评价报告》对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评价正确;

(十一)《评价报告》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合理;

(十二)评价结论正确。

(十三)《评价报告》修改建议:

(1)细化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调查、分析;

(2)完善应急救援设施分析、评价;

(3)评审、验收组提出的其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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