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年县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万年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报告编号:GCKP 2019-031) | |||||
建设单位名称 | 万年县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饶泽微 | ||
地理位置 | 上饶市万年县石镇凤巢工业园 | ||||
项目名称 | 万年县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万年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 ||||
项目简介 | 万年县现状有1座简易垃圾处理场,位于陈营镇南岗村,占地约60亩,日处理能力不到80吨,远远不能满足全县的垃圾处理的需求。因此,规划建设新的垃圾处理设施迫在眉睫。 前比较普遍的垃圾无害化处理方式有卫生填埋、堆肥、焚烧发电和综合利用,垃圾焚烧处理的优点是减量效果好,焚烧后的垃圾体积减少90%,重量减少80%,并且可以有效利用焚烧余热供暖或直接发电,从而使垃圾成为新的资源,同时实现了城市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故其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都较高。 因此,万年县提出实施万年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单位是万年县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处理规模为500t/d。 本项目建设一条500t/d垃圾焚烧处理线,包括1台500t/d国产二段式机械炉排炉、1台中温中压余热锅炉和1套12MW汽轮发电机组,并配套建设1座库容8.2万m3飞灰固化块填埋场。年发电量6730×104kWh,年上网电量5384×104kWh。本项目建设一套规模为200t/d的渗滤液处理系统,采用“预处理+UASB反应器+膜生物反应器(MBR)+纳滤(NF)+反渗透(RO)”处理工艺,渗滤液经处理后部分回用,其余接管凤巢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烟气净化采取“SNCR+半干法(Ca(OH)2)+干法(NaHCO3)+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的处理方式,烟气经处理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相关要求后,经80m高的烟囱排放;炉渣外售综合利用,飞灰在厂内经固化处理达标后送至飞灰固化块填埋场安全填埋。 | ||||
项目负责人 | 谭松 | 报告编制人 | 谭松、杨昇、彭少波、姚东阳 | ||
现场调查人员 | 杨昇、赵铖、万超 |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 | 饶泽微 | 时间 | 2019.10.11 |
采样人员 | 杨昇、赵铖、万超 | 时间 | 2019.10.31-2019.11.02 | ||
检测人员 | 实验室人员 | 时间 | 2019.10.31-2019.11.05 | ||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本项目主要存在硫化氢、氨、甲硫醇、二甲硫醚、三甲胺、甲烷和生物性病原体、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氟化氢、二噁英、矽尘、石灰石粉尘、活性炭粉尘、水泥粉尘、其他粉尘、盐酸及氯化氢、氢氧化钠、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所检测点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的要求。 | ||||
评价结论 与建议 | 结论: 本项目主要存在硫化氢、氨、甲硫醇、二甲硫醚、三甲胺、甲烷和生物性病原体、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氟化氢、二噁英、矽尘、石灰石粉尘、活性炭粉尘、水泥粉尘、其他粉尘、盐酸及氯化氢、氢氧化钠、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规定,本项目为其他发电项目,因此确定本项目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 建议: (1)针对化学毒物危害治理的建议 (2)针对粉尘危害治理的建议 (3)针对噪声危害治理的建议 (4)针对高温危害治理的建议 (5)针对职业健康监护的建议 (6)针对外协人员管理的建议 (7)针对应急救援演练的建议 (8)针对职业卫生管理的建议 (9)持续改进性建议 (10)预防性告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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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评审 意见 | 2019年12月20日,万年县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在南昌市召开评审会议,会议邀请张陆兵、金莉、王建伟3位位职业卫生专家组成评审组。专家组评审意见如下: (一)建设项目概况清晰; (二)《评价报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评价全面; (三)《评价报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和运行情况分析、评价清晰; (四)《评价报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分析、评价正确; (五)《评价报告》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情况分析、评价正确; (六)《评价报告》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评价正确; (七)《评价报告》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分析、评价合理; (八)《评价报告》对职业健康监护状况分析、评价正确; (九)《评价报告》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分析、评价基本正确; (十)《评价报告》对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评价正确; (十一)《评价报告》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合理; (十二)评价结论正确。 (十三)《评价报告》修改建议: (1)细化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调查、分析; (2)完善应急救援设施分析、评价; (3)评审、验收组提出的其他意见。 |